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但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公民本人也可以申请作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