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评审、审议、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每两年组织1次;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