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尊重和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对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