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用于非遗项目的宣传、展示,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培训、传承提供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资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活动,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承场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