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十八条有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传承传播展示中享有署名权、表演权;(二)在商业活动中开展传承展示或者向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传统文化资料及相关服务,享有获得报酬权;(三)保护所代表的非遗项目完整权、修改作品权;(四)对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创作作品有展览权、发表权;(五)选择学徒和传承方式;(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支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