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传承传播展示中享有署名权、表演权;

(二)在商业活动中开展传承展示或者向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传统文化资料及相关服务,享有获得报酬权;

(三)保护所代表的非遗项目完整权、修改作品权;

(四)对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创作作品有展览权、发表权;

(五)选择学徒和传承方式;

(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