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原始经文、典籍等文献进行整理、校阅、翻译、出版,开发特色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等商品。

鼓励非遗项目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