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原始经文、典籍等文献进行整理、校阅、翻译、出版,开发特色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等商品。鼓励非遗项目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