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节庆、民间习俗,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展示活动。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民族节庆活动、展览、培训、媒体传播等方式宣传、普及非遗项目及其保护知识。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