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树立品牌意识,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民族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