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在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非遗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非遗项目的收集、挖掘、整理;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对濒危非遗项目进行抢救性记录;
(三)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推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六)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声音、影像)等方式,记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作品;
(七)培养非遗项目后继传承人才;
(八)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信息。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