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计划;

(三)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四)负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学习、交流和培训;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建设;

(七)组织和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活动;

(八)管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九)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保密工作;

(十)开展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