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已经认定的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上一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