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后,拟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核,并予以答复。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