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报告的人民政府,不及时组织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