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使用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未按要求及时清除病虫木,造成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三)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隐瞒、虚报,造成蔓延成灾的;(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林业有害生物除治任务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