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