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进行森林植物引种风险评估,并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