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对林木种苗实施产地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县域内调运的,应当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省外调入的,应当取得调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并持有调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进行补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