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