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