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八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