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