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