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国土、环保、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