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部门对辖区内河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边界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