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破坏。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