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