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