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或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二)违规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