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规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