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