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四)砂石堆放和弃料清理情况;

(五)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