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情况;(二)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四)砂石堆放和弃料清理情况;(五)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