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三)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售砂行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