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