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区域的河道清障和生态恢复义务。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