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