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