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和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