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