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