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垃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经营者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