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限制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