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机制,完善防火设施;做好造林绿化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抗震防灾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