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