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开采温汤地热水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未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明月山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经催告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明月山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全额承担。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