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