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明月山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明月山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