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明月山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