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明月山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