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