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保障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内管线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