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