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移交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