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